民间借贷利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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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飞国
  • 2016-04-04

  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下文详细介绍。

  一、民间借贷利息有何限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二、民间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田先生所说的情况,田先生如果到法院起诉,可以依据胡先生第一次出具的欠条来计算利率。计算时间可以从第一次出具的欠据时间计算。

  (1)短期贷款

  1、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4.86

  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31

  三、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要合法

  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民间借贷利息补充事项

  民间借贷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五、民间借贷利息的限制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

  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六、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的原则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

  七、民间借贷利息过高 判决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李某向戴某借款连本带息33万元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戴某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21日,原告戴某(甲方)与李某(乙方)、被告王某(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因乙方前期向甲方借款连本带息33万元整(30万元本金,3万元利息),不能按期归还,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33万元整。2、借款期限5个月,即2008年12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止。期间分批逐步还清,月利按实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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