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选择同性婚姻的人士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下面,本网编辑详细为您介绍同性婚姻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的定义中一男一女抹掉,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以现代的重视尊重个体权利道德观念决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的关系都可以认为是“婚姻”。但现在世界上多数社会都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绝对不能除掉,而这些支持者则被视为严重地歪曲婚姻观念。
婚姻可以分为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和世俗婚姻、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资讯,请参看婚姻。
从历史上说,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义的。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有过一些类似婚姻的结合,但他们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义。
在东方,有关同性之间的情爱或欲望很早就有记录。这种欲望形成一种同性结合,通常是男性之间,并通常随年龄的不同而不同(关于古代女性同性关系的讯息则少得多这可能部分反映了这样的一种观念:描述妇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或可能是因为女性同性关系没有受到男性同性间的关系的重视,甚至可能是因为女性没有获得与男性一样的平等地位,所以,当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内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爱的时候,女性则通常不能这样)。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以及有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选择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力(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宽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国家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anada)和圣公会部分教会,对同性婚姻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有些国家的立法者迫于保守者的压力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又要兼顾同性伴侣的权利,于是创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即民事结合(总称Civil Unions,各地名称不一)。它以民事法为依据,允许两个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提供近似或部分婚姻的权利。有荷兰学者认为民事结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级阶段,它最终会指向同性婚姻。(具体民事结合合法的国家可参见下文的表格)
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2006年李银河又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据信,李银河教授的努力还在继续,仍然表示会继续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法”提案。除了在国家一级的人大政协会议上有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的提案,在中国省一级的“两会”上也有类似的建议。2010年初,广东省代表朱列玉律师建议广东省在全国率先为同性伴侣进行登记,但没有被采纳。
在中国,虽不承认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很多同性恋情侣仍然选择结婚(通常叫做“承诺典礼”:commitment ceremonies)来庆祝以及确定他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然而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并不能处理类似于继承、财产权和社会保险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