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能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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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飞国
  • 2016-03-09

  摘要:《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够刑法处罚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罚款、警告或拘留。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能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下面,本网编辑详细为您介绍。

  近年来,我国离婚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原因有很多,婚外情即是其中之一,婚外情并非法律概念,一般认为婚外情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的某些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认为,婚外情分为几个层次:关系暧昧;婚外性行为;同居;重婚。那么夫妻双方如果因为婚外情而导致离婚,能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规定,无过错方的损害可以获得救济,虽然并未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但根据条文内容来看,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银春的倾向性观点:由于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所以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刘银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中指的配偶中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因此,“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241页)。

  综上,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不能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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