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物质变化脚步越来越快的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婚姻的考虑也逐步变快,难免草率结婚,婚后往往由于感情基础不牢和与婚姻的责任心不足,而产生婚外恋情。忠诚于婚姻的一方往往通过抓奸的方法举证对方对婚姻不忠而起诉离婚。那么,何为抓奸呢?抓奸对诉讼离婚有何举证作用呢?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捉奸?
捉奸,捉到奸情,或者是捕捉奸情的过程,即找到婚姻中另一方不忠于婚姻的事实,有时可取得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造成的后果往往有,打骂第三者,(故意伤害),闯进第三者的家中,(私闯民宅),有了证据后,故意散布第三者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捉奸基本上算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它等于是主动把对方造成的伤害和侮辱最大程度的固定在自己的脸面和心灵上,也等于是把自己和配偶的尊严同时折杀殆尽,并把彼此推到了无可挽回的绝境上。
2001年4月28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在第46条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即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要求无过错方出示明确的证据。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捉奸举证”的离婚案,这样的私人举证是否具有合法性,成了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同时也成为法学界等众多人士关注和争议的焦点。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私人举证的合法与否在法律上还没有先例,所以桐乡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将会较为谨慎。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也觉得这是一个难题,她说,让无过错方提供证据,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伤害。此外,她坚决反对赋予公安机关捉奸的职能,这样警力将大大增加。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位大名鼎鼎的社会学家也是一筹莫展。一位曾办过重婚案的检察官说,对于重婚和包二奶的问题,除了界定难,取证难是另一个困扰。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先属检察院管辖范围的“重婚事实侦查”,要靠当事人自己举证了。这位检察官说,这些案件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已逐渐变得艰难。一个有着各种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对此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普通的当事人呢?只要捉奸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取证的规定,不侵犯对方的人身权,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她认为,法庭采纳捉奸举证也不会造成捉奸成风,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前的婚姻法没有“过错赔偿”这个条款,但不少当事人也是通过捉奸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的。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有关专家也认为“捉奸取证”无可非议,因为这往往是当事人在无法取得其他证据时的无奈之举,否则当事人又该如何举证呢?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专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权制止这种行为和获取证据。这并不能视为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公民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另一方有外遇的行为本身是违背婚姻法的,所以这种行为不能被视为隐私。因此,在不损害对方人身权利的前提下,捉奸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的证据,应该被法庭采纳。
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法庭不应采纳“捉奸举证”。认为妻子必须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因为这只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甚至于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如捉奸者反应过激,打伤对方或者到处散播照片,便构成侵权。目前因捉奸而造成的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屡见不鲜,由此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法庭采纳“捉奸举证”,无疑在鼓励大家都去窥探别人的隐私。在法庭上,双方也可能互相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的一个重头戏。
捉奸行为分析
捉奸也是一件很累的事情,因为它大多数是一种蓄谋已久的行为,你要先怀疑他,然后调查他,跟踪他,再然后捉奸在床,人脏并获。
捉奸行为影响
捉奸的行为对于夫妻双方的社会形象、心理健康都有巨大的负面影响,会导致双方产生心理阴影或障碍。导致家庭破裂、社会形象下降等非常恶劣的影响,且可能出现侵犯对方隐私权的法律后果。